泰國糖業政策簡介
泰國是世界第二大食糖出口國,食糖產業是該國的第二大支柱產業。政府對甘蔗糖業高度重視,1984年頒布并實施《甘蔗與食糖法》,設立糖業管理部門,對食糖行業實行統一管理和大力扶持,使蔗農、糖廠和消費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泰國政府對食糖行業的核心管理簡述如下:
一、法律依據
1984年7月27日泰國普密蓬國王御簽頒布了《甘蔗與食糖法》(以下簡稱《糖法》)。該法規定建立糖業管理部門,并對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做出了明確規定,對從甘蔗種植到食糖銷售的每個環節進行統一管理和有效控制,在保護蔗農和糖廠利益的同時也保障了消費者的利益,進而強化了政府對糖業強有力的管理和引導作用。
二、主管部門
根據《糖法》,政府成立甘蔗和食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成員21人,包括:農業部官員1人、工業部官員2人、商業部官員2人、蔗農代表9人和糖廠代表7人。該委員會是由工業部牽頭,會同農業部和商業部共同組建的糖業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制定各種糖業政策和措施,對糖業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協調配額和利潤分配等方面問題,從而保證國內食糖市場價格平穩運行,促進食糖行業穩定發展,增加本國糖業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該委員會下設執行委員會、食糖委員會、甘蔗委員會、甘蔗與食糖基金管理委員會和辦公室。各委員會的基本職能簡述如下:
1、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是委員會下屬的重要糖業管理部門,人員構成包括:農業部代表1人、商業部代表1人、工業部代表1人、蔗農代表5人、糖廠代表4人和資質合格代表1人。該委員會須遵守委員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履行委員會規定的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甘蔗委員會和食糖委員會的工作,及時向委員會反饋信息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甘蔗與食糖基金會管理委員會
根據《糖法》,政府專門成立甘蔗與食糖基金會管理委員會,目的是保障基金來源,管理基金使用。該委員會在工業部甘蔗和食糖委員會辦公地點內設立獨立辦公室,人員構成包括:農業部代表1人,商業部代表1人,工業部代表1人,國家預算部門代表1人,國家銀行代表1人,蔗農代表3人和糖廠代表3人。其主要工作是根據甘蔗與食糖基金會成立的目的制定相關原則、辦法和條件;制定基金會資金管理、使用和增值制度;執行委員會規定的工作職責;執行法律規定或政府授權的工作內容;管理和控制基金會工作等。按照農業扶持法的相關規定,該委員會還負責收取《糖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糖廠交付的結算后的收入差額”的10%,納入農業扶持基金。在特殊情況下,經政府批準可以暫停收取或降低收取比例。
3、甘蔗委員會
甘蔗委員會是委員會下屬監督管理甘蔗生產的分委員會。人員構成包括:農業部代表2人,商業部代表1人,工業部代表1人,蔗農代表6人和糖廠代表4人。該委員會主要工作有:制定甘蔗種植、生產和食糖生產計劃;劃定甘蔗種植區域;尋找并推廣適合當地種植的甘蔗品種;制定蔗農、甘蔗種植承包戶登記和取消登記制度;制定承包戶工作制度、辦法和條件;根據登記的甘蔗種植面積和過去三年甘蔗產量數據制定本制糖期甘蔗種植數量;制定糖廠購蔗的管理分配原則;制定甘蔗扶持推廣、管理保護以及病蟲害防治等措施;制定甘蔗砍收、運輸和質量管控制度等。此外,還對甘蔗生產成本有關的事宜進行管控。甘蔗委員會必須及時向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反饋信息并提出建議和意見。
4、食糖委員會
食糖委員會是委員會下屬監督管理食糖生產的分委員會。人員構成包括:農業部代表1人、商業部代表2人、工業部代表2人、蔗農代表5人和糖廠代表5人。該委員會主要工作是:擬定各糖廠的開榨時間、日壓榨量和停榨日期;制定從蔗農和承包戶收購甘蔗的規章;規定糖廠生產食糖的品種、質量和數量;制定超產甘蔗和食糖的管理辦法;對未按規定品種、質量和數量進行生產的糖廠制定監管辦法;對未按規定質量進行生產的糖廠制定管控措施;制定糖廠生產、包裝、倉儲、倉庫環境的檢查、運輸和副產品各個環節的管控制度;制定國內食糖銷售的原則、管理辦法和條件并規定食糖的銷售價格;對于食糖過量進口部分的處理原則、辦法和措施;制定食糖出口專人負責制度;制定甘蔗種植和食糖生產成本的核算制度等。此外,還對食糖生產成本有關的事宜進行管控;對國內食糖銷售、出口以及食糖稅收系統進行管控。食糖委員會必須及時向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反饋信息并提出建議和意見。該組織的所有政策措施還都必須考慮到世界貿易組織(WTO)、東盟自由貿易區(AFTA)、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等國際組織的相關條款,以確保能夠遵循國際規則。
三、甘蔗管理
甘蔗生產實行嚴格的配額管理,若種植超出配額,農戶需要交付一定的罰金。糖廠須與農戶簽訂甘蔗收購合同,保證按照合同收購甘蔗并嚴格按支付系統進行結算,即蔗農將甘蔗交售給糖廠,食糖銷售收益按照規定在蔗農和糖廠之間進行分配。一般來說,蔗農得到食糖和糖蜜國內和出口銷售利潤(即國內和出口銷售收入減去成本和所交稅)的70%,而糖廠得到銷售利潤的30%。蔗農收益的計算公式為:,Pc代表每噸甘蔗的標準價格;
代表蔗糖國內銷售凈收益;
代表出口凈收益;Qc代表每制糖期甘蔗壓榨總量。
“期初指導價、期末結算價”的收益支付方式是在每個制糖期開始前,由執行委員會估算本制糖期甘蔗和食糖銷售情況,決定最初的甘蔗價格并預估銷售收入,提交內閣審議通過后,由甘蔗與食糖委員會在皇家公報上公布;制糖期結束時(每年9月末),計算食糖銷售純收益并公布最終甘蔗收購價格,要求期初和期末價格差不超過20%。近幾年,由于甘蔗收購價較低,泰國政府給予了蔗農一定的補貼。
泰國2010/11-2014/15年制糖期甘蔗收購價和食糖批發價
單位:泰銖/噸
2014/15 | 2013/14 | 2012/13 | 2011/12 | 2010/11 | |
甘蔗收購價 | 900 | 900 | 950 | 1000 | 945 |
政府補貼 | 160 | 160 | 160 | 154 | 105 |
蔗農實際收入 | 1060 | 1060 | 1110 | 1154 | 1050 |
期末結算價 | -- | 958.31 | 999.20 | 1074.54 | 1039.14 |
白糖批發價 | 20330 | 20330 | 20330 | 20330 | 20330 |
精煉糖批發價 | 19000 | 19000 | 19000 | 19000 | 19000 |
按人民幣折算泰國近五年甘蔗收購價和食糖批發價
單位:元/噸
2014/15 | 2013/14 | 2012/13 | 2011/12 | 2010/11 | |
甘蔗收購價 | 172 | 172 | 181 | 191 | 180 |
政府補貼 | 30 | 30 | 30 | 29 | 20 |
蔗農實際收入 | 202 | 202 | 212 | 220 | 200 |
最終甘蔗價 | -- | 183 | 190 | 205 | 198 |
白糖批發價 | 3876 | 3876 | 3876 | 3876 | 3876 |
精煉糖批發價 | 3620 | 3620 | 3620 | 3620 | 3620 |
四、制糖管理
為了使糖廠壓榨能力與甘蔗生產規模相匹配,鼓勵糖廠擴大產能,提高競爭力,政府對糖廠實行嚴格的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管制措施。糖廠須履行的主要職責包括:認真執行委員會制定和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按規定開榨時間做好開榨前的準備工作;按規定的數量收購蔗農和蔗農組織負責人的甘蔗(必要時,按執行委員會要求增加產量);按規定的品種、質量和數量進行生產;不能在非規定時間內開榨、停榨或無正當理由停產;在執行委員會允許的區域內收儲成品糖;不在糖廠外的區域或非委員會規定的區域內運輸成品糖;根據食糖委員會要求的形式、方法和時間,每月上報成品糖品種、質量、數量以及成品糖的貨運量和庫存量;將《糖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糖廠交付的結算后的收入差額”匯入基金會賬戶等。
五、銷售管理
為穩定國內糖價,政府對國內食糖銷售實行配額制。每個制糖期政府都會預估產量、消費量和出口量,并將食糖分為三種配額:
A類配額 - 國內銷售
該項配額內的食糖全部為精制糖。在每個制糖期初期,由食糖委員會根據壓榨能力分配到糖廠,配額的數量和價格取決于國內市場需求和經濟狀況。長期以來銷售價格保持不變,糖廠將食糖以固定價格銷售給有資質的批發商。
泰國政府在2008年5月1日出臺食糖價格管控政策,規定精制糖出廠價(不包含7%增值稅)為每噸19000泰銖(約折合3623元/噸),精煉糖零售價(含增值稅)每噸22850泰銖(約折合4357元/噸);白糖批發價為每噸20330泰銖(約折合3877元/噸),白糖零售價為每噸21850泰銖(約折合4166元/噸)。
泰國食糖價格折算成人民幣價格一覽表
批發價(不含增值稅) | 零售價(含增值稅) | |||
泰銖/噸 | 元/噸 | 泰銖/噸 | 元/噸 | |
精煉糖 | 19000 | 3623 | 22850 | 4357 |
白砂糖 | 20330 | 3877 | 21850 | 4166 |
B類配額 - 出口銷售
該項配額內的食糖全部為原糖,由蔗農、糖廠和政府共同組建的泰國甘蔗和食糖公司全面負責定價與銷售。該批糖的平均價格是計算全部出口糖收入的標準價格,也是政府制定糖料價格的依據。此類配額為原糖80萬噸,由幾個中間商持有。一半配額分配給國際食糖經紀商,另一半則賣給當地的糖廠用于出口。
C類配額 - 糖廠自營出口
該類配額糖是糖廠生產用于自由出口的原糖、白砂糖、精煉糖或其他種類糖品,是除A類和B類配額外的剩余糖量。為鼓勵糖廠盡可能多地壓榨甘蔗,C類配額每年按照最大配額量分配給糖廠。糖廠在完成A類和B類配額后才能進行C類配額的出口。對于該部分糖,糖廠可根據國際市場價格變化自主定價,但出口必須由指定出口公司完成。C類配額的出口一般是在每年11月制糖期開始前由7家有資質的出口公司敲定。另外,根據規定,糖廠必須按泰國甘蔗和食糖公司對B類配額糖的售價支付甘蔗款。
六、基金扶持
泰國政府依照《糖法》設立“甘蔗與食糖基金會”,其目的是做好甘蔗和食糖的研發與推廣工作,維持甘蔗收購價格和食糖銷售價格的穩定,維護蔗農、糖廠和消費者的利益,保持食糖行業的平穩運行,保證國內食糖市場價格穩定。基金來源主要有:甘蔗和食糖生產研究和推廣經費;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的罰金;糖廠交付的結算后的收入差額;基金資金的利息;捐款者資助的資金或資產;政府扶持資金;其他資金和資產等。近幾年,政府多把食糖銷售的增值稅收入作為甘蔗與食糖基金會的資金來源,此款交付給農業銀行和農業合作銀行,作為糖業發展基金的款項支出,用以實施價格保護和直接付款項目所產生的費用。此外,泰國農業銀行還以低于商業貸款的利息向蔗農發放與其交售甘蔗款相等值的貸款,作為流動資金,該貸款須由糖廠擔保。
七、貿易管理
泰國1982年加入關貿總協定(GATT),1995年以發展中國家身份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政府承諾世界貿易組織進口配額量為13760噸,配額內食糖進口關稅65%,配額外進口關稅94%,但每年實際進口數量很少。泰國《糖法》對食糖的進出口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在進口方面,除非委員會批準且須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否則不允許任何人自行進口食糖;在出口方面,只有得到委員會的批準且須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才能出口食糖。在必要情況下,也可由委員會規定出口食糖的數量、價格和時間。出口食糖無須向農業扶持基金繳納法律規定的費用。
八、政策補貼
泰國政府還通過向蔗農和糖廠撥付“軟貸款”的方式,幫助蔗農購買收割機械,提高勞動生產率,克服勞動力不足的困難。2010/11年制糖期泰國政府向蔗農和糖廠撥付30億泰銖(約折合5.72億元)的三年期“支持貸款”,用于購買收割和壓榨機械;2011/12年制糖期又啟動了一個20億泰銖(約折合3.81億元)的類似的計劃;2012/13年制糖期通過基金購買收割機械的金額提升至30億泰銖(約折合5.7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