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與糖廠之間糖料價值如何分配
簡介
這項研究目的是要說明世界各國糖料生產者與制糖企業間在食糖價值上是如何分配的。該項目匯編了世界甜菜與甘蔗種植者協會(WABCG) 27個會員國2015年夏季的回復。
信息提供國包括:
l 中南美洲:伯利茲、哥倫比亞、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薩爾瓦多
l 北美洲:墨西哥和美國;
l 非洲:南非、科特迪瓦(象牙海岸)、肯尼亞、摩洛哥、毛里求斯、斯威士蘭、坦桑尼亞;
l 亞洲:印度、日本和泰國;
l 歐洲:歐盟(包括德國、比利時、法國(包括留尼汪島)、丹麥、羅馬尼亞和土耳其;
l 大洋洲:澳大利亞和斐濟。
該項研究的研究對象僅限于獨立種植者。一般來說,甜菜種植者可分得食糖價值的40%-60%,甘蔗種植者可分得50%-70%以上。在大多數情況下,這個值是提前固定的。但也有一些國家做出固定價格的規定,在不同的糖業政策和不同的當地環境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尋找到非常精確的細節,比較就沒有什么意義。
從觀察到的多樣性來看,主要包括三個基本特征,分別為:
? 什么樣的市場劃分可獲得這個價格?把哪些細節和什么產品/附產品考慮進去?
? 最后,農戶可獲得什么保證,在什么程度上可以參與共享和控體系的程度有多深?
1、如何決定和確定糖料價格? 政府定價
在許多國家,為了保護農民的利益,政府或多或少地監管著糖料價格。在這種情況下,為避免工廠/糖廠獨自承擔市場風險,往往國內食糖市場價格也受到政府的管控。
強調指出的是這些都是從未出口過的國家,舉三個例子:
摩洛哥,食糖價格(或者說相當于食糖價格,基于它的報告)、利潤分配以及糖料價格均由政策管控。紙漿收入屬于農戶(其支付了干燥費用),蔗渣收入屬于制廠。
土耳其,擁有三種配額:其中配額A類食糖:數量在制糖期初就已經確定,只能在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由土耳其糖業管理委員會制定,相對應的甜菜價格也是固定的,農戶可獲得紙漿收入的20%。
日本,用一個不太直接的方式:政府制定國內市場價格(間接地通過原糖進口價格和最低價格來實現),附屬協議規定農戶可獲得食糖價格的46%,糖蜜和紙漿收入屬于制廠。
雖然略有些不同,但印度的管理措施也要在這里提一下。甘蔗價格基于兩個相關的價格:一個是由聯邦政府制定的(公平報酬價格),另一個是略高于公平報酬價格的(邦政府指導價),該價格由各邦政府制定。然而,聯邦政府并不管控國內食糖價格。
這就是“印度式周期”的根源:當價格低迷時,糖廠無力支付甘蔗款,導致農戶種植積極性受挫,造成供應短缺,之后價格回升,形勢反轉,產量恢復。在蘭加拉詹委員會向政府提出建議后,試圖修改方案改變這一局面,目前仍在討論中。在這種情況下,固定的甘蔗價格與糖廠的食糖、糖蜜和蔗渣的銷售收入掛鉤,農戶所獲得的比例為70:30。
公平報酬價格將繼續執行,并且作為一個保證價格,邦政府指導價將做出調整,最終價格將在制糖期末確定,該價格是基于食糖和附產品價格報告體系而成。
1.2 通過定期磋商獲得價格
在個別情況下,糖料價格以農戶與糖廠之間磋商價格為準。只有一部分是來自于最終的產品,而且沒有一個嚴格的公式。這個談判需要一個復雜的、強大的專業體系,使其不能夠成為糖廠單方面的定價,磋商是定期的(每年一次,報告中提供),因此,它也存在風險,因為每年都會有不同的問題出現。
舉三個例子:
在洪都拉斯的南部,每個生產者由獨立的合同關聯著相應的糖廠,在上文提及的磋商的背景下,就顯得非常的不平衡:取決于含糖分的甘蔗價格在合同簽署后就固定下來,并延續5年,蔗渣收入屬于糖廠。
在科特迪瓦(象牙海岸),形式是集體磋商之一,價格在每個制糖期前由農戶和糖廠代表共同商定。協商給出一個甘蔗交付價,以噸計價,不考慮含糖分。蔗渣收入屬于糖廠。
一些歐洲國家,如英國、丹麥、羅馬尼亞或德國南部和北部,甜菜價格由農戶和糖廠協商而定。請注意,盡管如此,還附加一個擔保:價格始終高于歐盟規定的最低甜菜價格,紙漿(或紙漿價值)收入歸農戶所有。制定價格的磋商可能出現在:
1、播種前(英國)
2、在播種前但有可能在制糖期期間作為調整(丹麥)
3、在制糖期期間(德國北部,價格在2月份左右確定,即,甜菜起收后,但是在所有的食糖完全銷售出去之前)
大多數情況下,這涉及到應用現有的規定,糖料價格與最終產品價格掛鉤。該規定由政府制定(如泰國),或者分支間的磋商(如巴西)。在后者的情況下,一旦規則制定,糖業機構的磋商是有限的,特別是在最初的規定中有明確的規定。
1.3.1. 公式或者百分比?
固定價格包括三種方式:出糖率、公式或綜合價格體系
? 工業產品價值按百分比給予種植者
一般情況下,農戶可獲得固定百分比的糖廠產品。大多數情況下,只將食糖考慮在內,但也并不總是這樣,后面也有不同的案例。特別的案例有很多,如危地馬拉、哥倫比亞、薩爾瓦多、美國、南非、墨西哥、巴西、毛里求斯、斯威士蘭、斐濟、泰國、伯利茲、坦桑尼亞、尼加拉瓜和肯尼亞等。錯誤的方式是將各百分比進行比較,因為各個百分比考慮的許多不同的因素,這個將在下面的章節中闡述。下表中概述了目前的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百分比可能只是食糖價格的門檻,如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德國中部、比利時和法國。歐洲各地甜菜按照最低價格進行支付,但可根據食糖市場價格獲得一定的價格補貼。這是通過食糖價值的百分比固定,且僅僅是一個給定的食糖銷售價格。在法國,當出廠價格超過454歐元/噸時(減去包裝費用,該費用由糖業機構協議固定),農戶可獲得食糖價值的40%。
但它也可以是一個公式,如澳大利亞,甘蔗款是按照下面的公式來執行的:
甘蔗價格 = 甘蔗銷售價格 X 90% X (CCS-4)/100 + 固定值(常數)
CCS 為:商業甘蔗糖,是指甘蔗的蔗糖分
這個公式在1916年制定,農戶可獲得三分之二的食糖銷售收益(基于含糖分是12%、工業產率是90%)。農戶支付收割和運輸費用,將甘蔗運至糖廠指定的交貨地點,糖廠支付后續鐵路運輸的費用。
該體系的優點是允許農戶從甘蔗含糖分的提高中受益,糖廠從出糖率的提升中受益,這個固定值(常數)通過糖廠與農戶磋商后,由糖廠做出調整,使公式能夠得到有效的糾正,包括額外的收益,如蔗渣。該公式并不受法律約束,它是歷史遺留下來的,是在實踐中應用的。
一些國家的條款
一般來說,種植甜菜的農戶可獲得食糖價值的40%-60%,甘蔗農戶或獲得50%-70%以上。通常這個數值是事先約定的(按照相關的規定)。
然而,情況的巨大差異意味著不可能進行清晰的比較。一般情況下,只有食糖包含其中,但有些時候,它包括食糖和糖蜜(泰國),有的甚至包括乙醇,特別是后期從甘蔗中直接提?。ò臀鳎?,我們會在后文中闡述。該體系通過法律形式得到確定(毛里求斯)或者糖業機構認可(危地馬拉)。這個百分比或公式固定在糖廠、糖業集團、區域或國家的水平。它符合國家級的水平,然后再調整為一個地區或一個公司的水平,這取決于使用的參考價格里包括了什么,糖料的砍收費用和運輸費用是否由農戶或糖廠承擔,紙漿、蔗渣或糖蜜的收益是否包括在內,該公式是否是基于國家、地區或糖廠的平均水平,是否是基于消費價格、目的地出口價格、工廠交貨價等。
2.市場是如何細分以決定糖料價格的?
當糖料價格被固定為食糖價值的百分比或一個現有的公式的時候,它能夠以幾種方式被索引到最終產品。每個國家依照本國市場情況用自己的方式進行細分。因此,我們只提及最成功的案例。
巴西是對每種產品進行市場細分的最成功的案例之一。在巴西,工業產品細分成九個部分:
?? ?六種乙醇
2、三種含水乙醇(用于燃料、國內消費或出口、或工業消費)
每個細分市場都有一個報價,由公共實體和糖業機構按照條件定義而成。一個轉換表,使該價格能夠從平均產品價格轉至甘蔗價格,通過計算每種產品生產1公斤出糖率平均價格,以及應用農戶可獲得食糖價值的59.5%和乙醇價值的62.1%(砍收和交運費用由農戶承擔)。平均價格按照“混合產品”定義為地區水平,該價格適用于糖廠或雷亞爾貶值產品:這個決定隸屬于糖廠與當地農戶協會間的協議。
2.2.地區調整是必要的
有些時候,地區市場細分是能夠實現的,主要有兩種類型:
2.2.1 優先出口市場
至于出口市場,還可以實現不同市場的細分,把傳統的、更有利可圖的市場考慮進去;這樣的案例包括尼加拉瓜或危地馬拉,考慮到他們的市場擁有配額(主要是美國和歐盟市場的配額)。墨西哥也特別考慮美國市場,計算它的出口價格;美國國內配額(紐約16號)海關申報的加權平均價。
2.2.2. 國內市場中的差異
墨西哥,國家信息統計中心,農業部統計服務體系,將國家化分為六個區域,國內市場參考價格是計算每個地區平均價格,加權平均每個地區居民數量所得。該價格是批發價格。經糖業機構協議,決定從這個價格中扣除6.4%,是出廠價格。
歐盟,就是飽受農戶詬病的案例之一,特別是法國,價格監控系統是由歐盟委員會監管,它是單一的價格,該價格是歐盟全部領土內的平均價格。在法國,公眾代理機構負責與歐盟委員會溝通價格,確保由糖廠支付給農戶的甜菜價格,符合糖業機構的相關規定,但農戶沒有也不知道他們所依賴的糖廠執行的價格。
2.3. 符合不同的市場的細分
哥倫比亞,目前乙醇的新產品是按照乙醇等糖值來兌付農戶甘蔗款的,這種轉換目前還是在糖業機構的討論中。在稍后的文章中,我們將看到熱電聯產市場暗示著現有的市場細分的微妙變化。
2.4.附產品如何參與分配
2.4.1.糖蜜
各國對糖蜜的考慮各有不同。
歐盟、日本和其它一些國家,糖蜜收入歸糖廠獨享,主要包括有兩種類型:
一種情況認為,食糖的分配公式中已經考慮到糖蜜的糖分,所以已經在食糖價值中體現了。
另一種情況認為,糖蜜收入不與農戶分享。
尼加拉瓜,農戶可以得到固定金額的糖蜜收入,是糖廠在不同市場銷售的食糖價格的53%,并對糖蜜給予一個價格補貼(實際上,相當于10%的補貼)。
斯威士蘭,農戶與糖廠的分配中包括糖蜜收入,如同食糖一樣,糖蜜的銷售也必須通過斯威士蘭糖業協會來執行。
南非、泰國和斐濟,糖廠與農戶間糖蜜的分成與食糖一樣。
毛里求斯,所有的糖蜜收入均屬于農戶,農戶經常委托糖廠進行銷售(用于生產乙醇、朗姆酒或動物飼料)。
2.4.2. Pulp 紙漿
紙漿的分配情況完全不同:
摩洛哥,全部紙漿收入屬于農戶,但后者必須支付干燥和包裝的費用。
歐洲,按照歐盟的相關規定,紙漿收入屬于農戶。一些國家已包含在甜菜價格中(如英國),其它國家,給予那些不想回收紙漿的農戶以價格補貼。
法國,一些種植者有組織地進行紙漿的干燥和銷售,否則他們將支付這筆費用。
土耳其,農戶擁有紙漿的20%,可完全獲得(壓漿形式的23%)或獲得其價值。
日本,全部紙漿由糖廠所有。
美國,一些合作社,紙漿收入包括在公司的收入之中,該收入是農戶與糖廠分享。
2.4.3. Bagasse甘蔗渣
甘蔗渣用于能源的兩個途徑:
公司內部使用,一些國家(如巴西)農戶/糖廠分配食糖利潤時已經考慮到了甘蔗渣的使用。
公司內部使用并生產電能銷售給公共電網。雖然熱電聯產已有一定的發展,但很少有將銷售電力的收入與農戶共享的事例,因為糖廠認為銷售電力給公共電網,重中之重是要投資建設一個更有效能有鍋爐。
甘蔗渣銷售收入歸農戶所有的三個案例:
伯利茲,同毛里求斯一樣,農戶可以收到輸送到公共電網的銷售收入的固定數額,伯利茲,這意味著一個0.7%左右補貼,相對于甘蔗價格,但農戶不太可能從這項活動中獲得真正收益。
1、“蔗渣生產附加費”:支付給農戶的一個數額,預計數額考慮到蔗渣的數量,按照一個固定的比率,高于或超過部分已經計算在甘蔗價格中(固定價格39.29歐元/噸),它相應的一個3%-5%的甘蔗價格的補貼(1.30-2.00歐元/噸),該數量取決于交付甘蔗的數量。
2、“蔗渣能源附加費”:兩個電力廠毗連糖廠,利用榨季期間的蔗渣替代煤使用(一年平均下來估計有10%的島上的電力來源于蔗渣),蔗渣用于銷售給公共電網的值是以由農戶、糖廠、熱能工程師、政府以及電網管理部門共同決定的,考慮到節約的煤以及輸入電量,糖廠收到的總金額為14.5歐元/噸甘蔗,他們返還給農戶13分之11.05(或12.3歐元/噸甘蔗),保留13分之1.45,支付13分之0.5給eRcane 研究中心。
3.這個系統是如何管控的?
當糖料價值轉換為工業產品價格時,似乎有必要讓農戶以價格和數量為單位,擁有某些擔保。
當情況并非如此的時候,使用價值的真實性遭到農戶的質疑,該局面不利于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3.1.私營、糖業機構或公共管理
3.1.1.私營或第三方管理
首先,這種管控能夠轉移給第三方:
薩爾瓦多,由糖業機構授權委托獨立審計師,其中包含政策的成分。
3.1.2. Inter-branch control 糖業機構控制
南非,工業審計由糖業機構來執行。
哥倫比亞,糖廠必須向糖業機構基金委員會提供月度價格報告,該價格作為參考值。
3.1.3.政府監管
首先,一些國家政府公布參考價格:
墨西哥,農業部“國家信息和市場一體化系統”公布參考價格,該價格不但考慮到國內價格(批發價)和平均出口價格,而且考慮到了世界原糖和白糖市場(紐約11號和5號)以及美國國內市場價格(16號),全部由申報出口數量加權平均。
巴西,分支機構委托ESALQ/CEPEA研究中心(隸屬于與圣保羅大學)調查價格的實際執行情況。
歐洲,歐盟委員會負責公布出廠銷售價格,該價格基于糖廠每月向政府報送的數字,按照歐盟委員會審計管理規定的程序。
但有些時候,也非常簡單,因為政府擁有糖廠的股份,能確保用于分配的計算是合乎程序的。下面這些國家就是這樣的:
斐濟,四家糖廠隸屬于斐濟糖業公司,政府擁有大多數的股份,接近70%。
伯利茲,政府擁有糖廠股份的4%。
超過這種監管或者農戶代表在銷售構架中,有些時候農戶也能夠參與實際銷售。
3.2.1.農戶代表在銷售構架中
監管有時是要確保種植者代表參與到食糖市場營銷結構中,這種情況的國家包括:
澳大利亞:昆士蘭糖業公司
毛里求斯:食糖只能夠由毛里求斯糖業部門進行銷售
斯威士蘭:食糖和糖蜜只能由斯威士蘭糖業協會銷售。
后面的兩個國家是通過法律手段強迫食糖銷售只能通過這樣的結構。澳大利亞則是通過糖業機構協議管控,作為一個整體,協議中的任何問題都將影響到它的效力,這也正在澳大利業農戶在未來一段時間所擔憂的。
泰國,農戶可獲得食糖和糖蜜價值的70%,國內市場由政策定價,所以比較透明。另一方面,為了獲得食糖出口價格,政府制定了出口配額(稱之為B類配額)80萬噸,通過公開招標的形式在國際市場上銷售。
該量分為兩個相等的部分,一部分由農戶負責,另一部分由糖廠負責。農戶擁有的部分(40萬噸)是通過國營泰國甘蔗與食糖公司招標,由貿易商在國際市場上銷售,該公司包含有農戶和糖廠的代表。
第二部分的40萬噸,由糖廠負責,由他們進行銷售,原因很簡單:他們接受此前拍賣的結果推算出這個數量。因此并不是通過拍賣由國營甘蔗和食糖公司實際銷售,但被認為通過這些拍賣而獲得價格。
甘蔗和食糖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包括政府、農戶和糖廠代表)使用B類配額的平均值作為參考,計算出所有出口食糖的銷售價格,從而計算出支付給農戶的甘蔗價格。因此,農戶并沒有直接參與食糖價格,并保證價格是市場公平價格。
3.2.3.種植者是參與食糖的營銷并分得其應有的份額
澳大利亞,由昆士蘭糖業公司提供公式,食糖價格運用公式計算出支付給農戶的的甘蔗款,其構架為農戶和糖廠,并壟斷澳大利亞的全部食糖出口。但農戶能夠利用期貨市場套期保值來確保其收到的甘蔗價格:升至其食糖等值產量的三分之二。我們注意到他可以直接參與(在主要的活動中)或者委托其它機構代表他來運作,這個可以是他的糖廠,甚至可以是昆士蘭糖業公司。由農戶獲得價格后運用一個公式,甘蔗重量的加權平均。實際上,每個農戶都擁有自己的食糖價格,應用在公式中連接著他的糖廠。
結論
各國固定糖料價格的方法各不相同,各有不同,主要是由于本國糖業政策,反射出行業的多樣性以及當地的管理機構。因此,它只能是對不同情況下進行局部比較。
盡管如此,本項研究得出三個重要結論。第一是如何固定分配甜菜和甘蔗價值。在一些國家,政府制定糖料價格,這是唯一可持續的,如果食糖價格是固定的,如果該國不出口食糖。另外一些國家,但也是少數國家,價格是通過當地政策和國家每年進行磋商,在這種情況下,協商必須是建立在一個合理的框架下,以確保它的公平性。這是唯一的支撐,如果它與其它措施相匹配,如最低保護價格等。然而,絕大多數國家是采用預定義措施,依靠市場形勢而決定糖料價格,更多的規定十分清晰,基于一個清晰的糖廠的產品細分,而農戶更多的考慮的是“公平”。
第二點,市場細分用于計算分配。各國根據各自的情況,市場細分也各不相同。主要是關注食糖生產,其次是乙醇,很少地關注蔗渣,盡管近幾年熱電聯產的發展較為強勁。原本平衡的農戶和糖廠之間利益分配,也因此轉變為對農戶不利,目前的當物之急是修改規則以適應新形勢。
最后,農戶能夠只享有“公平價格”有觀點,如果他們認為監管體系是公正的。我們能夠看到一些事例:糖業機構、政府或私營,我們還可以看到一些事例,農戶參與食糖銷售:公開招標、或甚至按照固定的比返還給農戶,這應該是最有保障的公平價格,從而維持行業的持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