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資金管理,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財政部印發了《財政部關于<中央財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農〔2017〕70號),明確在中央財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于農墾系統開展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相關費用補助,主要包括農墾國有土地權籍調查、勘測定界、登記申請、爭議調處、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支出。該文件還規定了資金安排期限、分配程序、責任追究等有關內容。
為進一步規范農墾土地確權補助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對財政部印發的《中央財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5〕1號)補充如下:
一、第二條增加第二款“農墾土地確權補助是在中央財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于農墾系統開展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相關費用補助”。
二、第四條增加第二款“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國土資源部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56號)等有關要求開展。根據2016年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開展的全國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情況調查摸底結果等情況,農墾土地確權補助分2017年、2018年兩年安排”。
三、將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中“確權頒證補助資金”全部修改為“確權頒證補助資金(含農墾土地確權補助)”。
四、第六條增加第二款“農業部根據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任務等有關情況,研究提出農墾土地確權補助分配建議報送財政部”。
五、第八條增加第二款“農墾土地確權補助主要用于權籍調查、勘測定界、登記申請、爭議調處、信息化管理等與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有關的費用支出”。
六、第十條增加第二款“各級財政、農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述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過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