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出通知,重申和明確各地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過程中出現的許可審批、許可審查及證書管理等方面的有關問題,統一工作規范。
《通知》明確,出口加工區內食品生產企業以及僅以出口為目的的出口加工區外食品生產企業無需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可以作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主體,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名稱作為申請人的名稱;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人應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各省在產業政策執行方面存在爭議的,報省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通知》指出,食品生產者持有多張舊版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在換發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如果不是同時換發,后換證的食品類別應當按照變更進行申請,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做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首次發放的“SC”編號證書一致;食品生產者在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編號仍為“QS”及“XK”編號證書的,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督促企業在2018年10月1日前將所持證書更換為“SC”編號證書,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裝、標簽和“QS”標志;各地在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工作中,應當采集食品生產者執行標準有關信息,并納入許可管理系統和許可檔案中妥善保存,但在其許可證書上無需載明標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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