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規定,決定在全區制糖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機制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的規定抵扣。
二、試點納稅人按照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機制糖(每噸)甘蔗單耗數量為8.22噸。
四、試點納稅人應自執行本公告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試點納稅人應于2014年11月30日對期末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進行實地盤庫,于2014年12月10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填報《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期初庫存情況及其應轉出農產品進項稅額計算表》(見附件)。
五、《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7號)附件《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中機制糖甘蔗單耗數量為8.203噸的標準和《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廣西鳳糖羅城制糖有限責任公司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的通知》(桂國稅函〔2013〕9號)同時廢止。
六、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期初庫存情況及其應轉出農產品進項稅額計算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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