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財政部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下達2008/2009榨季國產糖收儲計劃的通知》(發改經貿[2008]3678號),以及商務部2008年第126號公告要求,現將國產糖收儲交易有關注意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員身份和技術確認
(一)會員身份確認。具有北京華儲食糖交易市場(以下簡稱“華儲市場”)收儲資格的會員,如有意參加本期收儲,請于2009年1月7日12時前,按照本通知附件1格式填寫后,傳真到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華商中心”)綜合計劃處,確認會員身份。傳真號碼:(010)58931228、58930863,咨詢電話:(010)58931228、58930862、58930863。
(二)會員技術確認。會員身份確認后,需要配備相關設備、軟件和具備上網條件,方可參加收儲。按照網址www.mrm.com.cn上《國家儲備糖收儲電子網絡交易系統安裝操作流程》執行。
1、凡是已參加過2006年1月-2008年7月國家儲備糖交易的收儲交易會員在資格確認后參加收儲交易。
2、其他收儲交易會員在資格確認后,還須到華商中心信息管理處辦理密鑰及軟件事宜。辦理密鑰及軟件事宜須攜帶:會員單位按照附件2格式開具的證明;來人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身份證復印件1份;密鑰及軟件使用費2000元整。經核對證明文件和留存身份證復印件后,發放相應的交易密鑰、密碼和交易軟件。
咨詢技術確認,請與華商中心信息管理處聯系,電話:(010)58930892、58930891。
(三)參加統一測試。收儲交易會員請于2009年1月8日上午9-11時,參加有關統一測試。參加測試前,請各收儲交易會員單位嚴格按照網址www.mrm.com.cn上《關于國家儲備糖收儲交易系統終端計算機配置要求的緊急通知》,調整終端配置,以確保交易順利進行。
二、掛牌數量和交易時間
(一)本次掛牌收儲數量為50萬噸,收儲時間從2009年1月9日開始,以后每月第二個和第四個周二(遇節假日順延)9-17時進行,收滿50萬噸為止。期間如有特殊情況需更改時間,另行通知。
(二)2009年1月9日9:00時收儲交易正式開市,9時30分進入30秒倒計時階段,倒計時開始后30秒內沒有新的有效報價,全場自動成交。如果交易進行到17時還未最終自動成交將停盤,停盤時各標的出價最低的為成交方。
三、交易計量和計價
(一)收儲交易按手進行,每手為300噸的整倍數。每手白砂糖必須符合收儲規定的同一質量要求,即每手白砂糖品質與包裝要完全相同(即同一制糖企業、品名、等級、重量和注冊商標等)。
(二)收儲交易的計量單位為“噸”,收儲交易的計價單位為“元/噸”(含稅),供貨方每次競價的最小變動單位為10元/噸。
(三)供貨方報價為送至指定儲存倉庫庫房門口貨場的交貨價格。實際成交貨款根據成交價格、成交數量和公證檢驗結果據實結算。
四、保證金和手續費
(一)參加收儲交易的會員,請于2009年1月8日12時前,根據預計交儲食糖數量按100元/噸將保證金匯到以下帳戶:
收款人全稱:北京華儲食糖交易市場有限責任公司
收款人帳號:137201516010001019
收款行電子聯行號:306100005006
收款行全稱:廣東發展銀行北京王府井支行
查詢保證金是否到帳,請與華儲市場聯系,電話:(010)58931209、58930853。
(二)交易過程中,如供貨方保證金不足,將不能發出“邀約”指令。
(三)成交后,華儲市場分別向成交雙方一次性暫扣100元/噸保證金作為履約保證。合同履約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無利息)。
(四)華儲市場按10元/噸分別向成交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
五、交易程序
(一)國產糖收儲交易的程序
1、交易前,華儲市場通過收儲交易系統發布在各指定儲存倉庫接貨的最高結算價(最高買價)和數量。
2、交易時,華儲市場按確認的供貨方交納的保證金數量授予相應的賣出數量權限。
3、供貨方在其賣出數量權限內,通過國產糖收儲交易系統對各指定儲存倉庫的買價從高往低予以自主競價。交易指令輸入交易系統并經確認后即為有效指令,自動計時存檔。
4、國產糖收儲交易實行“倒計時”制度,并按倒計時結束時最低賣價成交。同一賣價按時間最早成交。
5、華儲市場根據買賣雙方成交結果生成《國產食糖購銷合同》,華商中心與成交的供貨方在5個工作日內正式簽署。華儲市場見證,并具有法律效力。
簽訂購銷合同請與華商中心食糖處聯系,聯系電話:(010)58930857。
(二)供貨方和華商中心各自對其通過華儲市場國產糖收儲交易系統發出的“邀約”指令承擔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供貨方之間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縱成交價格,誤導價格走勢。對違反此規定的供貨方,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暫停交易、終止會員資格等處罰。
六、交貨、驗收和入庫流程及貨款結算
(一)成交食糖由供貨方負責運輸并送達指定儲存倉庫庫房門口的貨場,在運達指定儲存倉庫貨場前的一切費用由供貨方自行承擔。
(二)供貨方送至指定儲存倉庫的食糖要提供完整、清晰的碼單和證書,做到貨證同行。
(三)購銷合同簽訂后,供貨方要嚴格按規定的品質、數量及時發貨。在購銷合同中,要明確供貨方將交儲食糖全部送達指定儲存倉庫的期限,原則上,按收儲交易時有關欄目內要求的時間執行。發貨后,供貨方要及時將發貨情況報告華商中心和儲存倉庫。除不可抗力外,供貨方不得遲延交貨。
(四)供貨方交儲食糖入庫前或入庫過程中炸包、散包件數小于總件數5%,可以正常入庫,但供貨方應負責按原件數給予復包,相應費用由供貨方自行承擔。如難以按原件數復包的,相應剔除,由供貨方自行處理。
(五)收儲實行到庫檢驗驗收制。食糖到庫后,華商中心要通知國家副食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檢驗,有關儲存倉庫要積極配合,做好檢驗和驗收工作。
(六)國家副食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要在取樣后5日內檢驗完畢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質檢證書,檢驗原始記錄要完整、清晰、齊全,做到出現問題有案可查。檢驗結果要及時通知供貨方。
(七)經檢驗符合收儲要求的食糖,作為國家儲備糖正式入庫,儲存倉庫填寫《國家儲備糖入庫單》。對不符合收儲質量要求的,儲存倉庫要及時報告華商中心并及時通知供貨方,食糖由供貨方自行處理,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損失由供貨方承擔。
(八)華商中心根據購銷合同、《國家儲備糖入庫單》和收到的公證檢驗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實際成交金額出具貨款計算表。供貨方應在收到華商中心貨款計算表后即按貨款計算表所示金額開具并提供增值稅發票。
(九)華商中心根據購銷合同、《國家儲備糖入庫單》、公證檢驗結果,在收到增值稅發票和其他有關結算票據后,在3個工作日內向供貨方付清款項。
(十)國產糖收儲交易和交貨過程中所有票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負責。
(十一)收儲國產糖到庫結算價和入庫費用所需資金,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以“一次審批、分批發放”為原則,安排解決國家儲備糖貸款。根據入庫進度,分批、及時、足額將貸款發放到位。
七、質量保障和糾紛處理
(一)供貨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檢驗結果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華商中心提出復檢申請,華商中心應在接到申報后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相應復檢。對復檢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除不可抗力外,供貨方在購銷合同規定的最后期限仍未將食糖運至指定儲存倉庫貨場的,按供貨方違約處理,合同不再執行,按照未運達食糖數量乘以100元/噸扣減供貨方保證金。
特此通知。
附件1:國家儲備糖收儲交易會員身份確認表
附件2:辦理國家儲備糖收儲交易密鑰及軟件事宜的證明
商務部市場運行調節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信息來源:商務部 市場運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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