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國家的利益和本地區的社會穩定,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有效遏制走私活動的發生,充分調動廣大群眾舉報走私販私的積極性,特制定本舉報走私行為的獎勵辦法。
一、對舉報及協助查獲走私案件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的個人,由相關職能部門發給獎勵金。
二、對走私案件的舉報人,由相關職能部門按實際查獲走私貨變價總收入的10%以內(含10%)發給獎金。
三、對同一案件有兩個以上舉報人的獎勵金額由相關職能部門視舉報人舉報的先后順序或貢獻大小進行獎勵。
四、對有特殊貢獻的案件舉報人,經市反走私領導小組批準,獎勵金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五、對舉報或協助查獲走私案件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的個人,相關職能部門為其保密,泄密的單位和個人紀檢機關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對舉報人的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通知。走私舉報線索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自決定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通知舉報人申請獎勵金。
(二)申請。舉報人應自接到申請獎勵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到通知部門,憑本人身份證明及能證明提供舉報線索的材料申請獎勵金,逾期不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三)審批。各職能部門在接到舉報人提出獎勵申請后10日內,對舉報事實、舉報級別、獎勵標準和擬獎勵金額予以認定,并在2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工作,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日。
(四)發放。各職能部門將舉報獎勵相關材料審核后,符合獎勵條件的,按有關手續劃撥獎勵資金給舉報人。
舉報獎勵金的經費來源為查獲物資拍賣款。
舉報電話:瑞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0692-4112315
瑞麗海關:0692-4126096
瑞麗市打私辦:0692-4141421
瑞麗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